深圳發(fā)布新一期集采目錄 2016-04-06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日前發(fā)布《關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等事項的通知》,按照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管放結合的要求,對201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作了較大調整,并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組織實施主體的劃分,強化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 據(jù)市財政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較之上年度目錄,新一期目錄對集中采購限額標準進行了調整。該市2015年的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為:貨物或服務類項目20萬元(含),工程類項目40萬元(含)。此次新發(fā)布的目錄中,除醫(yī)療設備、器械、教學設備、物業(yè)管理等五類政府采購項目仍維持20萬元(含)的標準不變,園林綠化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仍維持40萬元(含)的標準不變外,其他貨物或服務類項目調整為50萬元(含),工程類項目調整為100萬元(含)。 在具體品目方面,新目錄進一步精簡了政府集中采購品目,剔除了“救災物資”“防汛物資”兩個品目,剔除后保留的貨物類特定品目均為預選采購類項目的品目和電商供貨的品目。同時,新目錄提高了部分預選采購類項目的起始金額標準。參照提高后的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將“家具”“會計服務”“保安服務”項目的起始金額標準提高至預算金額50萬(含),將“修繕、裝飾工程”的起始金額標準提高至預算金額100萬(含)。 關于政府采購項目實施主體,新目錄強調,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但其中國際招標項目應由具備國際招標能力的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5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規(guī)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但保密、應急及重大采購項目應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施。而此前,該市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180萬元以下的項目。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2016年深圳市暫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由采購人參照《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的規(guī)定自行采購。 根據(jù)建設工程招標辦法的調整,新目錄對相關內容也進行了調整。即,根據(jù)《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深府〔2015〕73號),將暫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項目的第一項改為“屬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深府〔2015〕73號,以下簡稱‘73號文’)第二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適用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的建設工程項目,按73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借助新目錄的發(fā)布,該市還要求進一步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新目錄強調,采購人的采購活動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采購人責任機構負責人和采購經(jīng)辦人對采購活動負直接責任。采購人組織自行采購活動時,應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購小組,充分掌握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數(shù)量及市場價格行情等信息,采購價格應低于市場平均價格,自行采購決策過程及結果應作書面記錄,并在內部進行公告。 此外,新目錄還提出,對于自行采購項目、2016年深圳市暫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以及集中采購范圍內的特殊項目(如復印紙、傳真紙、打印紙、車輛保險、車輛加油、車輛維修、大型會議等直接向電商或預選供應商采購的項目),采購人不需編報政府采購預算。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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